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91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91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住湖南省宁远县(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金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携带水果刀二把去到本区广州大学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篮球场,趁被害人黄某丙离开篮球场之机,盗窃被害人黄某丙放于该处的书包一个,内有IPNONE5S移动电话一台(价值人民币3260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60元)。盗后,被告人黄某甲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群众人赃并获。案发后,依法缴获的赃物移动电话一台、现金等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黄某丙的报案陈述,证人陆某乙、陈某丙、苏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执行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缴获的水果刀二把,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