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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郝某甲,务工。原告刘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献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郝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南宫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郝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和谐的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经常欺骗原告,原告为此身心俱疲。综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且无和好可能,故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郝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前交往时间长,彼此比较了解,建立了牢固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过得比较幸福,随着女儿的出生,更给我们的家庭注入了活力。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没有达到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为了让妻女过的幸福,我长期在外打工挣钱。曾一时的疏忽赔掉了几万元,原告便对我不依不饶,不理解我的初衷。我们相识六、七年的时间,点点滴滴积累着我们深厚的感情,原告不能因一时的糊涂错失了方向,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2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农历2008年1月6日订婚。××××年××月××日在南宫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2012年3月8日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郝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前交往时间较长,应该有了充分的了解,婚前基础较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是因为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联系,是能够和好的,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献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东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