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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辖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陶霞红与顾富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霞红,顾富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辖初字第00016号原告陶霞红。被告顾富金。本院于2015年04月24日受理原告陶霞红与被告顾富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顾富金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坤复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霞红诉称,2012年4月17日,其为顾富金承包的无锡市荣盛达能源有限公司办公楼油漆防水工程施工,总工程款为96552.4元,仅部分付款,尚欠工程款66552.4元,经催讨不着,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等。顾富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工程所在地荣盛达公司系无锡市锡山区辖区,本案应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在荣盛达(无锡)能源有限公司内,该公司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团结北路288号系无锡市锡山区辖区。陶霞红提供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欠条等证据。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属无锡市锡山区,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顾富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