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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胜东与袁小军、潘登亮、袁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311-1号申请执行人刘胜东,男,农民。被执行人袁小军,男,农民。被执行人潘登亮,男,农民。被执行人袁世龙,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刘胜东与被执行人袁小军、潘登亮、袁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小军、潘登亮、袁世龙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刘胜东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并支付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从2013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付25135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3740元,共计198445元。但被执行人袁小军、潘登亮、袁世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小军、袁世龙在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张滩村有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小军、袁世龙在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张滩村有分红款198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