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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崔荣昕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荣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880号公诉��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荣昕,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多利工业区保安队主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侯审,同年5月20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第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荣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荣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到本市福田区上梅林多丽工业区保安部办公室内���被告人崔荣昕反映工资和排班问题,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崔荣昕拳击李某头部,致使李某左颞叶内出血。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2015年4月23日,崔荣昕在上梅林多丽工业区保安部办公室被民警抓获。2015年5月4日,崔荣昕家属赔偿并与李某达成和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谅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崔荣昕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崔荣昕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崔荣昕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荣昕犯故意伤害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荣昕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荣昕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荣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华鹏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