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1216号原告黄某。被告周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任友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于××××年××月××日在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当日,被告即单独去往深圳工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与被告一直分居,没有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仍一直拒绝与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又未共同生活,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产生较深的矛盾,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辩称:被告开始在深圳工作,因为原告家里拆迁,原告着急办结婚证,被告从深圳请假回长沙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双方家长一起吃饭,原告家长给了被告10000元红包。被告开始不同意那么快结婚,但因为听原告家亲戚说原告人好,再加上结婚登记前,原告也很积极,被告认为双方挺合适,不办酒,先办理结婚登记也没关系,就和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原告当时说了两人要住在一起,被告就不会那么快同意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与被告双方家人已经开始商量下聘礼和办酒,但是后面没有了消息,现在原告突然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后两人相恋,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后,原、被告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黄某认为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现有较深的矛盾,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认为与原告开始相处很好,被告需要时间考虑这段婚姻,现在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珍惜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结婚时间虽短,暂时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改正生活中的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另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亦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