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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社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单位诉被告周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单位,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社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单位。地址:北京路延伸段金谷里11号。机构代码:43827004-8。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李钰,该单位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申请执行人某某单位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金社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笔录,已于2015年4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单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某于2015年45月24日将借款3800元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社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笔录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思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