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林业局与郭洪庆非法占用农用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图壁县林业局,郭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005号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林业局,住址:呼图壁县S201省道旁。被执行人:郭洪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郭洪庆非法占用农用地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呼图壁县林业局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郭洪庆向林业局支付罚款2187984.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洪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