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红与周承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04-1号本院2015年3月28日对原告周红与被告周承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曾都区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原裁定书中的“审判长”补正为“审判员”。审判员  靳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