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范光点与被告李兆琦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光点,李兆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范光点被告李兆琦本院在审理原���范光点与被告李兆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光点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兆琦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李兆琦所有的鲁Q233**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光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兆琦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告李兆琦所有的别克轿车(车牌号:鲁Q233**)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