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执民字第1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华林领带织造塑料有限公司、宋林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华林领带织造塑料有限公司,宋林华,斯国芬,宋柯毅,李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1419-2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大道242-244号。法定代表人:孙伟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嵊州市华林领带织造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领带绢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林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宋林华(33062319××04064××3)。被执行人:斯国芬(33062319××02014××4)。被执行人:宋柯毅(33062319××11194××8)。被执行人:李秀珍(33038219××10034××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嵊执民字第1419号执行裁定书,在嵊州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柯毅、李秀珍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南津路4幢四单元508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浙嵊房权证字第××、0113007××2号,土地证号:嵊州国用(20××)字第4××5号】。上述财产被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依据(2014)绍嵊商初字第296号民事裁定书首次依法查封。买受人吕开发(33062319××××27××××)以59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及其他法院对被执行人宋柯毅、李秀珍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南津路4幢四单元508室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座落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南津路4幢四单元508室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三、确认被执行人宋柯毅、李秀珍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南津路4幢四单元508室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吕开发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吕开发时起转移。四、买受人吕开发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注销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国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