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宪珍与被执行人樊彦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珍,樊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张宪珍,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樊彦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宪珍与被执行人樊彦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鹏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