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少丹与唐海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丹,唐海冉,刘东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号原告林少丹,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周亮,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海冉,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刘东理,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丹与被告唐海冉、刘东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少丹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少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20元,由原告林少丹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人民陪审员 姜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