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灿黎诉唐大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灿黎,唐大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杨灿黎,女,纳西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丽江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学勇,系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寸砚,系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大菊,女,汉族,1990年12月13日出生,住丽江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四玉,系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灿黎诉被告唐大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24日本院受理后,原告杨灿黎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灿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灿黎承担。审判员 刘智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