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灿黎诉唐大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灿黎,唐大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杨灿黎,女,纳西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丽江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学勇,系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寸砚,系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大菊,女,汉族,1990年12月13日出生,住丽江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四玉,系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灿黎诉被告唐大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24日本院受理后,原告杨灿黎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灿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灿黎承担。审判员  刘智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