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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林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林某,女,汉族。被告关某,男,汉族。原告林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甄灼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某和被告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一年半,于2010年2月22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关小某。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营参与赌博、不务正业,在家常对老人家吵骂,动手摔东西,还对原告动手,经亲戚朋友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由被告抚养儿子关小某,原告保留探视权;3、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的证据:1、身份证原件1个、户口簿原件1本,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生育儿子的情况;2、结婚证原件2本,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22日在开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本,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20日生育儿子关小某;4、手机相片6张,证明被告有暴力行为,被告为发泄常随手将身边的物品乱扔,曾经也扔过原告,也有动手殴打原告。被告辩称,被告的确有参与赌博,但没有打过原告,没有骂过老人家,也没有经常扔东西。1、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果离婚,同意儿子由被告抚养;3、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的证据:身份证原件1个,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被告均表示没有意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表示没有意见。经审查核实,对原、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本院认为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于2010年2月22日在开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9月20日生育儿子关小某。现原告认为,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营参与赌博、不务正业,常对老人吵骂,还摔东西及殴打原告,虽经亲朋多次规劝,但仍劣性不改。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并认为自己确有参与赌博,除此,原告所述不属实。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庭审中,被告明确参与赌博只是间中购买福利彩票,与原告发生争执时存在互相拉扯的行为。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近年来双方未能相互沟通,互谅互让,未注重培养和加深夫妻感情,又在处理夫妻和家庭生活矛盾中未能采取妥善的解决方法,以致夫妻矛盾不断激化。另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行为。若双方能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消除猜疑的同时注重培养感情,是可以重新建立和谐的夫妻感情和幸福家庭。鉴于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关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甄灼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晓贤梁佩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