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霍学勇与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衡水彩军包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霍学勇。被告: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榆科镇榆林道口路政收费站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彩军。董事长。被告:衡水彩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护驾迟镇护驾迟村南(肃衡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苑晓龙,董事长。被告:衡水金塑包装印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站前路1幢10层1003室。法定代表人:齐小根,董事长。被告: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榆科镇榆林道口东行200米路南(东杏元村北)。法定代表人:王雷,董事长。被告:王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学勇诉被告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衡水彩军包装有限公司、衡水金塑包装印铁有限公司、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衡水彩军包装有限公司、衡水金塑包装印铁有限公司、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彩军银行存款69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衡水彩军包装有限公司、衡水金塑包装印铁有限公司、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彩军银行存款69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