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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庆师与区浩坤、向燕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师,区浩坤,向燕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李庆师,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关海燕,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浩坤,住址:广州市黄埔区。被告:向燕媚,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原告李庆师诉被告区浩坤、向燕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区浩坤、向燕媚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强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倩茹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