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庆师与区浩坤、向燕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师,区浩坤,向燕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李庆师,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关海燕,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浩坤,住址:广州市黄埔区。被告:向燕媚,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原告李庆师诉被告区浩坤、向燕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区浩坤、向燕媚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强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倩茹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