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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宝庆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庆,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张宝庆,男,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强,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庆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庆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下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郭文吉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