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宝庆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庆,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张宝庆,男,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强,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庆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庆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下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郭文吉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