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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被告赵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职工。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湖南省XX县人,教师(系被告赵某之妻)。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月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章保、沈建嫒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普宏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被告赵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4年3月7日借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2014年4月13日偿还了120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赵某催要借款,被告赵某借故搪塞支付。该两笔借款是在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借,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追偿。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借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给付完毕止)。原告李某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借条二张,证明被告赵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4年3月7日借款20000元。被告赵某未予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辩称: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时被告黄某某未在场,未在借条上签字,也不知道被告赵某借钱的用途,故被告黄某某不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黄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被告黄某某对原告李某举证证据的质证意见:对二张借条无异议,但2014年4月13日被告赵某已还12000元,还钱时是被告赵某要求被告黄某某一起去的。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二张借条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赵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4年3月27日借款20000元,先后写有借条二张,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2014年4月13日偿还12000元,尚欠28000元。原告向被告赵某催要借款未果,并认为被告赵某借款时与被告黄某某是夫妻存续关系,故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被告赵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29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使用后,经原告催讨不予偿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赵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8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赵某对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未作书面约定,其利息应从2014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虽在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借,但借款时,被告黄某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且不知道被告赵某借款的用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赵某借款是用于两被告的共同生活和被告黄某某在离婚时分享到该借款所带给的利益,故本院对原告起诉被告黄某某连带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月恒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人民陪审员  沈建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普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