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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行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械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获嘉县国土资源局,新乡市花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行审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宋连军,局长。被执行人新乡市花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秀,经理。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乡市花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获国土资罚字(20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具有作出该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获国土资罚字(20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秦 华审判员 李梦晨审判员 苗中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成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