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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滕西平与王小换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西平,王小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滕西平。被申请人王小换。申请人滕西平与被申请人王小换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申请人滕西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滕西平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滕西平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未收取。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