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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犹家见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犹家见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59号罪犯犹家见,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东三法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犹家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犹家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2月15日、2013年6月20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760号、(2013)东中法执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九个月、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犹家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犹家见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2015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暂未履行财产刑。罪犯犹家见提交瓮安县珠藏镇荣院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10日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其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该证明并经瓮安县珠藏镇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4月8日2015年1月19日期间共支出约2181.16元,狱内月均消费约为99.14元,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经济账户余额为331.2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犹家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是累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此次犯绑架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另,该犯提交的贫困证明,缺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盖章确认,本院不予采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犹家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