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张某某,女,满族,1966年4月2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男,满族,1962年10月2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依法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朴希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