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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方信典当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王松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双版纳方信典当责任公司,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方信典当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芳,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景洪市南路**号。被执行人王松,男,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监狱。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方信典当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王松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601、604、605、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方信典当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xxxx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松和申请人西双版纳方信典当责任公司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王松用位于景洪市勐海路新大桥南侧防洪大堤以西西双十二城观澜住宅区,四套房屋折抵所欠申请人西双版纳方信典当责任公司的xxxxxx元欠款。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4)景民二初第601、604、605、6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