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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徽尹昭工贸有限公司与汪兴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48号原告:安徽尹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汪兴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尹昭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兴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安徽尹昭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尹昭工贸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尹昭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兴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尹昭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海生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