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宋安银与秦显灵、李体良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769号申请执行人:宋安银,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秦显灵,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委会乔楼。身份证号:342126197202029487。被执行人:李体良,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宋安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秦显灵、李体良的银行存款4547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