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0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续某与被告贺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某,贺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751号原告续某被告贺某原告续某与被告贺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予以免收,全部退还于原告续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