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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某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5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住本市。被告人王某某,男,户籍地本市。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购毒人员王某(另行处理)通过电话约定毒品交易事宜。后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XX区XX路XX号XX网吧,收取王某人民币530元,并共同从赵某(另行处理)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3包。后被告人许某某将毒品进行分装,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1包净重1克的甲基苯丙胺送至XX网吧交给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其住所被民警抓获,并在其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1.18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毒品予以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清单及毒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已没收)。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梁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