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刑二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诽谤罪,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刑二诉初字第00001号自诉人郑宝雷,系平江区炀华正章饮食店经营者。自诉人郑宝雷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邮寄自诉材料。本院又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其邮寄的补正材料。自诉人郑宝雷称,其经营食品店,徐文明平时代为收取门店营业款,保管并上交。但自2015年3月25日起,徐文明将自诉人店内的营业款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在自诉人多次催收无果后,徐文明甚至采取干扰店务、恶意诽谤店誉等方式干扰自诉人的正常经营行为,虽被警方制止,但仍拒不归还侵占款37545元。为维护合法权利,提起自诉,请求惩处徐文明的侵占行为。自诉人另向本院陈述,徐文明以养老金名义拒不归还上述款项。经审查,本院认为,侵占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诉人郑宝雷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徐文明收取相关营业款时均与相关营业员交接并签字确认收取款项金额,亦未携带相关款项潜逃。且从自诉人的陈述看,其与徐文明之间存在养老金支付争议。故自诉人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徐文明系将上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本案缺乏罪证。综上,自诉人的自诉不符合自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郑宝雷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吴 牧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