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保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建田、诸文娥与徐文花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田,诸文娥,徐文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保执字第137号原告李建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诸文娥,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徐文花,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李建田、诸文娥与被告徐文花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