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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骊华印刷厂申请执行西安大唐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骊华印刷厂,西安大唐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华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田秀珍,该印刷厂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大唐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斌,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华印刷厂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大唐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华印刷厂人民币47525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744元,执行费9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大唐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大唐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仍未自觉履行,后经查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西安大唐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若斌的车辆手续,经查询农业、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西安大唐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华印刷厂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大唐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