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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风琴、宋成刚、徐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风琴,宋成刚,徐俊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30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玉敏,联社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一般代理。被告徐风琴,女。委托代理人魏国朝,系徐风琴哥哥,生于1964年。被告宋成刚,男。委托代理人黄英华,女,系宋成刚妻子,生于1966年。被告徐俊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风琴、宋成刚、徐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