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青霞与王晓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霞,王晓龙,魏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307号原告刘青霞,女,1952年9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王晓龙,男,1993年08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魏博,男,1987年09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霞诉被告王晓龙、被告魏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原告刘青霞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刘青霞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刘青霞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紫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