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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金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180号原告:金某,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对被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某撤回对何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金某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超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