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金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180号原告:金某,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对被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某撤回对何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金某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超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