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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市华兴砖瓦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华兴砖瓦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庆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秦皇岛市华兴砖瓦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河村。被告:王庆丰。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华兴砖瓦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华兴砖瓦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庆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华兴砖瓦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庆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2.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626.14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华兴砖瓦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加孜拉·阿德尔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