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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海超与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超,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超,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武城镇孔庄村***号。被执行人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晋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海超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民一终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威民一终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