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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杨某某、刘某某、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公庙分理处、李某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杨某某,刘某某,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公庙分理处,李某乙,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2611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沙媛、刘璐,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凤玲,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公庙分理处。负责人马俊海。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杨某某、刘某某、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公庙分理处、李某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090元减半收取854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