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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城、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吴云清、沈永标、赵红、新沂市苏北大豆油料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城,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吴云清,沈永标,赵红,新沂市苏北大豆油料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222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城,男。被执行人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云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云清,男。被执行人沈永标,男。被执行人赵红,女。被执行人新沂市苏北大豆油料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城、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吴云清、沈永标、赵红、新沂市苏北大豆油料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34937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商初字第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窦金虎执行员  王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小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