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陶征习与章敦学、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征习,章敦学,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陶征习,男,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张世林,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章敦学,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301963-0。法定代表人:先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征习诉被告章敦学、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征习于2015年5月20日以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陶征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征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征习负担。审判员 张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梦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