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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薇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