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徐某,男,1957年出生。被告陈某,女,1963年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某某派出所出具证明被告陈某已于2003年6月2日病死,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包 勇审 判 员  王建新代理审判员  谢桂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