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大兴、尤妹凤等与戴良昌、陈华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兴,尤妹凤,陈某某,陈某甲,戴良昌,陈华平,柯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95-1号原告:陈大兴。原告:尤妹凤。原告:陈某某。监护人:陈学方,农民。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金素娟。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海宝,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良昌。被告:陈华平。被告:柯明。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金玲玲,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大兴、尤妹凤、陈某某、陈某甲与被告戴良昌、陈华平、柯明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大兴、尤妹凤、陈某某、陈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大兴、尤妹凤、陈某某、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兴、尤妹凤、陈某某、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陈大兴、尤妹凤、陈某某、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冯继红审 判 员 韩亚敏人民陪审员 谢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