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诉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诉初字第0014号起诉人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北路371号。法定代表人黄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起诉人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以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诉称:2014年6月20日,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黄南信访件的回复》,在此回复中,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称黄南反映的“黄南是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唯一合法的法人代表,大洋公司股权占51.85%,黄南占大洋公司的大股,泰方股权26.15%,港方股权占22%”不实。起诉人向大丰市人民政府反映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为何明知故犯,一错再错”,2014年8月11日,大丰市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维持了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关于黄南信访件的回复》。起诉人认为,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事实、颠倒是非的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大丰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撤销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关于黄南信访件的回复》。经审查,本院认为,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沈恩德审判员 杨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