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洪少春与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少春,蒋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洪少春,住江西省浮梁县。被告蒋河明,住江西省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少春诉被告蒋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少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洪少春负担。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