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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贾波与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工伤保险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波,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贾波,男,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木兰县东兴镇东北街一委。居民身份证号232127197705020450。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组织机构代码67747044-2。实际投资人,辛宝金。本院在执行贾波申请执行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应支付申请人贾波工伤赔偿14.03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1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院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