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与刘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刘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0856号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奥园街6-1号。负责人魏增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红,女,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被告刘奇华,男,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与被告刘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岩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