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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旭鸽,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仵某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亓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旭鸽、被告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3月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生一子仵某乙,现随被告仵某甲生活。共同生活中,被告仵某甲整天酗酒,酒后更是对原告李某某辱骂、殴打,没有尽到一个作丈夫作父亲的责任。2014年12月,被告仵某甲再次因酒后殴打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某某无奈随其母回其娘家居住。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仵蒙佳由被告仵某甲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仵某甲所有;诉讼费按法律规定处理。被告仵某甲辩称,原告李某某所述与事实不符,两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仵某甲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嗣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3月9日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1月6日生一子仵蒙佳,现就读于西安市阎良区聚宝小学二年级。2015年4月15日,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李某某坚持认为,共同生活中,被告仵某甲整天酗酒、酒后更是对原告李某某殴打,没有尽到一个作丈夫作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仵某甲坚决予以否认,认为两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仵某甲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夫妻感情较深。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且两人均有维系夫妻感情的义务。故只要原、被告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体谅,经常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李某某请求离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亓 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