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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东洲与韩仁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洲,韩仁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朱东洲,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仁清,男,1984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东洲与被告韩仁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东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朱东洲负担。审判员  陈海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