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东洲与韩仁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洲,韩仁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朱东洲,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仁清,男,1984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东洲与被告韩仁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东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朱东洲负担。审判员 陈海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