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云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裴顺妞诉张富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云民初字第38号原告裴某某,女,1974年1月9日生。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5月5日生。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同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