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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林文章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文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53号罪犯林文章,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文章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文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林文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文章在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分别于2013年5月16日、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1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服刑考核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49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文章原判罚金3万元,其在尚有大部分罚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长期在狱内保持较高的消费水平,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关注公众号“”